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廣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0年3月11日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3703051970********,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東省**市**區(qū)**鎮(zhèn)**村**號,農(nóng)民。因交通肇事嫌疑,2019年12月19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廣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6時48分許,被告人牟某某駕駛魯******魯******/魯*****魯*****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交叉路口處右轉(zhuǎn)彎時,與沿**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高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高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認定,牟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的說明等書證;2.證人李榮光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法醫(yī)學尸體鑒定書等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行車記錄儀視頻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現(xiàn)居住于**市**區(qū)**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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