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金檢一部刑訴〔2020〕123號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21977********,漢族,文盲,無業(yè),住開封市通許縣**鎮(zhèn)**路**號。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7年3月25日,因吸毒被開封市公安局土柏崗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3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8月1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城鄉(xiāng)一體示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轉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犯罪,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開封市公安局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開封市新區(qū)**小區(qū)**號**單元**樓**戶,采用技術開鎖方法,進入被害人惠某某家中,盜竊足金手鏈一條、足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足金掛墜一個、足金耳墜一對、足金吊墜一個、千足金項鏈一條、千足金吊墜一個、足金轉運珠三個等物。共計價值20,96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違法人員信息、吸毒人員信息、抓獲經過、被盜物品憑證及保證單、刑事判決書一份等;2.證人王某某、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惠某某陳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開封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開封市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現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同步錄音錄像及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明江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現羈押于開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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