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靜檢公訴刑訴〔2019〕382號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31980********,漢族,中專文化,原江蘇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靜海營業(yè)部團隊經(jīng)理,住天津市靜海區(qū)**鎮(zhèn)**門**(戶籍地為天津市靜海區(qū)**鄉(xiāng)**村**排**號)。2018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偵查終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3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18年11月27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補充偵查,2018年12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月27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19年2月10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3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4月9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江蘇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融資產(chǎn)”)與集團旗下江蘇三匯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三匯融資租賃(汽車)項目資產(chǎn)管理合同”而取得汽車融資租賃收益權,通過融資租賃收益權拆分,轉(zhuǎn)讓股權等形式,以P2P民間理財服務為名吸引客戶投資,投資期限3個月至2年不等,年化收益率5%至13%,并承諾到期由愛融資產(chǎn)無條件回購。自2015年5月以來,被告人牛某某擔任靜海營業(yè)部團隊經(jīng)理,為“愛融資產(chǎn)”推廣該“愛融匯”理財產(chǎn)品,牛某某及其團隊業(yè)務員董某某、花某某、王某某等人,向不特定多人大量吸收資金,至2017年5月愛融資產(chǎn)投資收益產(chǎn)品無法兌付。經(jīng)核實相關投資人員,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團隊業(yè)務員在靜海區(qū)界內(nèi)非法吸收徐某某、張某某等50人先后投資約人民幣9050000元,至今未兌付約人民幣6929531.73元。2018年9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 官?李維維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補充材料8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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