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城陽檢一部刑訴〔2021〕117號
被告人牛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1195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青島市城陽區(qū)**號樓**單元**,現(xiàn)住青島市城陽區(qū)**號樓**單元***,無業(yè)。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甲至青島市城陽區(qū)**小區(qū)**號樓**號樓**處,竊取3號聚酯胎PE防水材料8卷。
2020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牛某甲至青島市城陽區(qū)**小區(qū)**號樓**號樓**處,竊取3號聚酯胎PE防水材料21卷。29卷3號聚酯胎PE防水材料價值約900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牛某甲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牛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牛某甲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坤
檢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甲于住處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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