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1〕Z115號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鄰水縣,公民身份號碼5116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鄰水縣**鄉(xiāng)**村**組**號,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鄰水縣,公民身份號碼5116231992********,漢族,大學??莆幕潭?,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鄰水縣**鄉(xiāng)**村**組**號,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熊某乙的辯護人、值班律師以及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23日將案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于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系廢舊汽車零配件經營商。經營過程中,熊某甲從別處知曉共享汽車排氣歧管總成內三元催化器有一定價值,且盜竊后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遂告知熊某乙并借用熊某乙手機注冊APP賬戶租賃車輛盜竊三元催化器。熊某乙在明知熊某甲借用手機系用于下載app注冊賬戶、用以租賃車輛盜竊三元催化器的情況下,仍然將手機借給熊某甲。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間,熊某甲使用個人及熊某乙的手機下載“長安出行”APP并注冊賬戶,先后80次通過APP租賃被害單位重慶長安車聯科技有限公司長安雨燕牌共享汽車,將車輛駕駛至重慶市江北區(qū)石子山輪騰汽車低碳修復中心附近租賃的門面內,用器械抬升車輛后盜竊排氣歧管總成內的三元催化器(合計價值人民幣80000余元),隨后退租車輛。事后熊某甲、熊某乙共同將盜竊的將盜竊的三元催化器銷贓。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熊某甲、熊某乙親屬代為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被害單位對熊某甲、熊某乙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租賃車輛信息、GPS路線圖、重慶市江北區(qū)汽車維修行業(yè)協(xié)會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等;
6.?視聽資料長安雨燕車輛拆卸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共享汽車內三元催化器,價值人民幣80000余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熊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熊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乙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詩揚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現羈押于重慶市江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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