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共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6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共青城市**鎮(zhèn)**村**號,住共青城市**鄉(xiāng)**房。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09年2月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非法獲利131383.63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德安農村合作銀行共青支行貸款30萬元,年利率8.7%。同年3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10萬元以2分的月息借給張某某,借期一個月。后被告人熊某某收取利息2000元,扣除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1275元。
2.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共青農商行茶山支行貸款90萬元,年利率9.25%。同年5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40萬元與另行籌集的10萬元共50萬元以2分的月息借給吳某某。同年6月10日,吳某某還款20萬元,支付利息4000元。同年10月28日,吳某某還款30萬元,支付利息3萬元??鄢桓嫒诵苣衬诚蜚y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23311.13元。
3.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共青農商行茶山支行貸款90萬元,年利率10.8%。同年2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50萬元以3分的月息借給張某某,熊某某僅收取砍頭息1.5萬元??鄢桓嫒诵苣衬诚蜚y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10635元。
4.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共青農商行營業(yè)部貸款180萬元,年利率10.5%。同年2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10萬元以2分的月息借給李某某,借期一個月,熊某某收取利息2000元。同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50萬元以5.5分的月息借給東方國際項目部,后東方國際項目部在支付第一個月的利息后,之后的月息按5分支付。被告人熊某某在累計收取77500元的利息后,東方國際項目部于同年5月6日償還了借款本金50萬元??鄢桓嫒诵苣衬诚蜚y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65062.5元。
5.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共青農商行營業(yè)部貸款10萬元,年利率10.5%。同日,被告人熊某某將該筆貸款以2分的月息借給李某某,借期一個月,熊某某收取利息2000元。扣除被告人熊某某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1125元。
6.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共青農商行營業(yè)部申請發(fā)放兩筆貸款共計80萬元,年利率10.5%。同日,被告人熊某某將其中的75萬元與熊某乙等人籌集的75萬元一起以2.5分的月息借給袁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在累計收取其名下的37500元的利息后,袁某某于同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分三次償還了熊某某名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熊某乙等人名下的部分借款本金??鄢桓嫒诵苣衬诚蜚y行支付的利息,熊某某非法獲利29975元。
被告人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貸款明細、銀行流水、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2.證人熊某甲、熊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131383.6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亞龍
檢察官助理:簡曉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永修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拾陸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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