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縣檢刑訴〔2020〕122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82********,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織金縣,住織金縣****鎮(zhèn)****社區(qū)******組,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黔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黔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從2015年開始至案發(fā),與王某甲、王某、尚某某、馮某某、曾某某、龍某某、黃某某(上列人員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在被告人自己家中及尚某某家中、龍某某家中、織金縣****大酒店等地進行賭博,每次賭博的資金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同時,熊某某長期攜帶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現金到上述賭博地點借給參賭人員賭博,按每一萬元每天一百元的費用收取利息,俗稱“天天水”。熊某某偶爾參與龍某某等人賭博。至案發(fā),熊某某在賭博場所為他人提供資金非法獲利300萬元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人員基本信息,熊某某銀行流水,指定管轄決定書,情況說明及立案、破案及傳喚證、拘留證等程序性文書;2.參賭人員王某甲、王某、尚某某、龍某某、曾某某及在場人員董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龍某某對本案被告人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熊某某辨認楊某某、馮某某、楊某某、鄔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甲、王某等的辨認筆錄及照片;5.熊某某訊問同錄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資金獲利達300萬元左右,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歸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黔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少祥?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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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黔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光碟拾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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