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626197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縣**鄉(xiāng)**村**號。因犯盜竊罪,2020年4月26日被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寧鄉(xiāng)市看守所。?
本案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10月23日和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8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寧鄉(xiāng)市**鄉(xiāng)**小區(qū)地下停車場,將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富先達FXD125T-4D女士踏板兩輪燃油摩托車盜走,并以700元的價格銷售到長沙**某當鋪。
經(jīng)寧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3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到案經(jīng)過;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價格認定結論書:寧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寧價認定【2020】160號;5.指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
1.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熊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謝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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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棣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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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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