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青檢一部刑訴〔2020〕2367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011977********,漢族,中專文化,務工,戶籍在湖北省麻城市**鎮(zhèn)**村**組**號,暫住青浦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時許,被告人熊某某與被害人工友劉某某在位于本區(qū)竹盈路160號的上海**有限公司內上班時,因工作服問題發(fā)生爭吵并互相毆打。期間,被告人熊某某將劉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劉某某右手等部位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某右橈骨遠端骨折累及關節(jié)面、右尺骨莖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供述、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監(jiān)控錄像、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熊某某于上述時間、地點將被害人劉某某打傷的事實。
2.門急診病歷、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某傷勢構成輕傷(一級)的情況。
3.刑事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4.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熊某某到案情況
5.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熊某某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熊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云飛
檢察官韓元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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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暫住處,聯(lián)系電話199461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span>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
(二)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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