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懷化市鶴城區(qū)**樓。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19年8月27日經(jīng)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同?1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經(jīng)本院決定退回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二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至同年7月19日期間,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陳某甲、周某某、黃某某、王某某、張某某、謝某甲(均已判刑)經(jīng)預謀先后在懷化市鶴城區(qū)環(huán)城路新墾村寶寶樂幼兒園對面駕校旁邊的樹林里及新墾村附近山上等地,以用撲克牌“搬點子”的方式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并從賭局中抽頭漁利,每天參賭人員達二十余人,賭資數(shù)萬元。被告人熊某某參與期間,賭場累計抽頭漁利5余萬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及陳某甲、周某某為賭場股東,共同進行管理,分別負責保管水錢和發(fā)放工資、召集賭徒、坐莊打牌等;黃某某、王某某、張某某、謝某甲為該賭場工作人員,其中黃某某、王某某負責在賭場“撿牌”、張某某負責給賭場記賬發(fā)福利;謝某甲負責為賭場開車及“撿牌”。
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陳某乙、謝某乙、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熊某某及同案人陳某甲、周某某、黃某某、王某某、張某某、謝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指認、辨認等筆。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熊某某具有系主犯、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熊某某在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內(nèi)處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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