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清新檢訴刑訴〔2020〕152號
被告人溫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81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政治面貌:群眾,戶籍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街**號,住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路**花園**棟**梯**。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2月2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020年3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熊某某從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間,長期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等方式交收賭資實施賭博。期間共收受被告人溫某甲及賭博人員成某某、曾某某、陳某某等多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圍投注約人民幣280000元,然后轉(zhuǎn)投給上家伍某某,從中獲取返利非法牟利。
2、被告人溫某甲于2019年7月至11月間,長期收受賭博人員溫某乙、溫某丙、黃某某、溫某丁等多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圍投注約人民幣190000元,然后轉(zhuǎn)投給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從中獲取返利非法牟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曾某某、謝某某、黃某某、溫某甲、溫某乙、溫某丙、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對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溫某甲判處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史東輝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溫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7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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