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63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4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福泉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9日被該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大方縣**鄉(xiāng)**村**組,在貴陽市無固定住所。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9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在貴陽市南明區(qū)**路**街將被害人龔某某放在黃記煌店外餐桌椅子上的一部黑色華為P20pro手機盜走。二人銷贓得贓款500元人民幣,熊某某分贓200元,李某某分贓300元,所得贓款均已揮霍。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1372元。同日20時許,公安機關在貴陽市南明區(qū)**路將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抓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材料、抓獲經(jīng)過、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情況說明;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龔某某陳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供述;
4.偵查筆錄:犯罪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犯罪現(xiàn)場辨認照片、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及監(jiān)控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被害人龔某某一部手機價值人民幣1372元,數(shù)額較大,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修鋼
???????????????????????????????????????????????檢察官助理?王??衛(wèi)
???????????????????????????????????????????????
2020年11月26日
???????????????????????????????????????????????????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二冊
3.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