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沙檢刑訴〔2020〕Z538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2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村**,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村**。因犯盜竊罪于1996年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3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熊某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棟**號房間外走廊內被民警抓獲,當場從其手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共計凈重0.9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包(凈重0.29克)。民警當場另從**棟**號房間內查獲熊某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共計凈重3.23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8包(共計凈重20克)。經鑒定,查獲的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刑事照片、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5.搜查、檢查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4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亮
檢察官助理??宦??曉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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