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河檢刑檢刑訴〔2020〕795號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1021961********,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街**號**號,住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路**巷**號**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公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下午16時許,在沈陽市沈河區(qū)***路***巷***號一樓洗車店內,被告人焦某某趁被害人王某甲睡覺之際,將其皮包盜走,內有現金2100元,皮包經鑒定為10元。盜竊總價值為人民幣21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人口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被告人指認現場照片;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的證言筆錄;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沈陽市沈河區(qū)市場監(jiān)管事務服務與行政執(zhí)法中心?沈河價認定(2020)0057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被害人辨認被告人筆錄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嵩
檢察官助理:丁子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現在取保候審于住所,聯系電話:15904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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