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11995********,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鄉(xiāng)**村農民。2019年11月28日被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F住保定市滿城區(qū)**路**公寓**單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時33分許,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駕駛懸掛臨時號牌冀FD****小型客車行駛至保定市滿城區(qū)**街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駕駛人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破案經過;2.證人張某某證言;3.被告人焦某某供述與辯解;4.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查獲及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張園園
馬 琳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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