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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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檢訴刑訴〔2020〕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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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2831979********,漢族,本科文化,中國共產黨黨員,泰興市公安局張橋派出所民警,住本市**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本市**路**號)。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泰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焦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焦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3時35分,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ML****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城黃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黃橋鎮(zhèn)金溪路交叉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與張某某駕駛的沿城黃線由西向東左轉彎行駛的牌號為蘇MK****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被告人焦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血檢測,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0mg/100ml,屬醉酒駕駛。
案發(fā)后,被告人焦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焦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泰興市公安局依法調取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依法出具的《檢驗報告》;?
6.泰興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拍攝的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玲
檢察官助理:蔣浩?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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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焦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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