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三部刑訴〔2020〕390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綽號:小四川,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51995********,苗族,無職業(yè),住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9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6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北京站西街過街天橋上,趁被害人邊某某睡覺之機,竊取其身上的白色華為牌P40型手持電話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537元。
被告人潘某某后被抓獲。贓物未起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價格認定結論書、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蔡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蔡某某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蕾蕾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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