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武檢刑訴〔2020〕534號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67********,壯族,小學文化,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84********,壯族,初中文化,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88********,壯族,初中文化,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82********,壯族,初中文化,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戊,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54********,壯族,高中文化,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己,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21955********,壯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務農,住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隊位于“木欽”的山林邊界與**隊位于“**”的山林邊界存在爭議,糾紛地塊面積約為90畝,目前由林某甲4隊村民潘某庚、潘某辛、**經營種植速生桉林木。雙方就該糾紛自2017年開始至今,經多次調解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20年6月22日、23日、24日、30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等5隊村民來到爭議地塊,以該山林存在權屬糾紛為由以盤坐木頭堆、攔堵、挖掘山路等方式,攔截林木購買人潘某壬、黃某甲運輸木材下山。武某區(qū)**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趕到現(xiàn)場進行調解、法制宣傳,但5隊村民不聽勸導仍繼續(xù)阻撓,造成該山上已砍伐的林木無法運出山林,砍伐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不予收押通知書、戶籍證明、公安機關整治**鎮(zhèn)林某甲**隊的工作方案、林木采伐許可證、土地承包合同、人民調解申請書、會以記錄、山界林權證、**鎮(zhèn)政府關于林某甲*隊與*隊在“原弄灣”山林糾紛情況匯報、自治區(qū)林業(yè)廳文件、疾病證明材料等;
2.證人潘某癸、潘某A、潘某B、黃某乙、甘某某、盧某某、韋某某、林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潘某壬、黃某甲、潘某辛的陳述;
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的供述及辯解;
5.辨認材料、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六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無異議,均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多次攔截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經營,六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現(xiàn)羈押在南寧市武某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己因病現(xiàn)在家候審;
2.?本案偵查卷宗二冊、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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