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公訴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潘某甲(別名: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21989********,苗族,大學本科,務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徐匯區(qū)**路**號,現(xiàn)住貴州省黃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0月22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1月1日被凱里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貴州省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0時20分許,被告人潘某甲至凱里市“地球村”網(wǎng)吧吧臺處,竊走被害人王某某和吳某甲的兩部蘋果手機(一部黑色的蘋果7手機,內(nèi)存128GB,一部金色的蘋果7手機,內(nèi)存128GB)及一包香煙,竊得后離開該網(wǎng)吧。同日12時許,其以300元的價格將盜竊所得的兩部蘋果手機銷贓。經(jīng)凱里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兩部蘋果7手機價值共計3549元。案發(fā)后,潘某甲的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某、吳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2、案發(fā)后,其家屬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212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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