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陽檢一部刑訴〔2020〕Z418號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82198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號**,現(xiàn)住址為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82198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號**,現(xiàn)住址為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地點為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號潘某乙家。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中(具體時間不詳),同案人潘某丙(另案處理)向一外號“忠兄”(另案處理)開通兩個“時時彩”網(wǎng)絡賭博代理賬號,并在其位于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村**路**園***號的家中用一部筆記本電腦建立QQ賭博群供下線人員參賭,并使用租來的“機器人”軟件將QQ群中參賭人員的投注結果自動同步到其中一個代理賬號中,潘某丙從總投注額中抽水0.3%至0.5%。此外,潘某丙還使用一部臺式電腦通過另外一個代理賬號開通會員賬號,供下線參賭人員直接在賭博網(wǎng)站中進行時時彩賭博,并從總投注額中抽水0.2%至0.3%。同時,被告人潘某某以每月工資2000至3000元被潘某丙雇傭進行操盤,包括為參賭人員開通賭博賬號、上下分、使用支付寶進行賭資結算。至2020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潘某乙以每月工資2500元被潘某丙雇傭,負責每天下午的操盤,同案人潘某丁(另案處理)負責對賭博“盤口”進行對賬,潘某丙則負責管理、發(fā)放工資、與莊家“忠兄”對接。經(jīng)查證,設賭期間,潘某某共利用兩個賭博代理賬戶接受投注累計約700多萬元,其中,潘某乙參與接受投注累計約200多萬元。潘某某從中非法牟利2萬多元,潘某乙非法牟利4200元。2020年6月19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潮陽區(qū)**鎮(zhèn)**村**園自建樓*樓潘某丙家抓獲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查扣作案工具電腦、手機一批。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戶籍證明等書證、物證;
2.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3.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為牟取非法收入,受雇為賭博網(wǎng)站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系從犯,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海堅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潘某乙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聯(lián)系方式:**********);
2案卷3冊、證據(jù)目錄1份隨起訴書移送;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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