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信檢公訴刑訴〔2019〕236號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7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現住信宜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信宜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信宜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潘某甲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7月19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1時許,被告人潘某甲飲酒后駕駛自有的粵K****5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其兒子由信宜市區(qū)電力街往信宜市迎賓大道方向行駛,行駛至電力街****有限公司******部對出路段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害人潘某乙駕駛的粵K****7號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潘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廣東弘誠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為354.4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被告人潘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機動車駕駛證照片,(2)粵K****5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行駛證照片,(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4)被害人潘某乙及粵K****7號牌小型轎車的信息;2.被害人潘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錄像及對潘某甲抽取血樣的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洪濤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現被取保候審,聯系地址:聯系電話:13432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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