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1441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4831985********,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原杭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樓**號。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車子加裝“舒適進入功能”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3000元;2019年10月28日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27876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2月11日,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27522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1月13日,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34292元。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0000元。
5、2019年月1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馮某甲人民幣33000元。
6、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韓某某人民幣2700元;2019年12月1日,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韓某某人民幣20513元。
7、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幣22655元。
8、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幣10000元。
9、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2月19日,以“完成貸款指標”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以“終身免費保養(yǎng)費用”詐騙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6888元。
10、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以“終身免費保養(yǎng)費用”詐騙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幣6080元;2019年12月20日,以“完成貸款指標”的名義詐騙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幣10000元;2020年1月5日,以“代繳車輛購置稅”的名義詐騙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幣40526元。
綜上,被告人潘某某詐騙共計人民幣3050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手機截圖、銀行卡資金流水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金某甲的證言、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馮某某、楊某某、周某某、趙某某、馮某甲、韓某某、任某某、丁某某、金某某、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
6、視聽資料:光盤6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曉蘭?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羈押于蕭山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5冊,檢察卷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具結書1份;
4、隨案移送光盤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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