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華檢刑訴〔2021〕66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02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棟**單元**號,現住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棟**單元**號。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本院對其不批準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成都市成華區(qū)民興路三路138號悅饕豬腳飯店內,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備,盜竊了金某某放在店內椅子上挎包內的現金3600元,后逃離現場,并將贓款耗用。
被告人潘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判處拘役五個月,緩期執(zhí)行,并處罰金1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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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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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住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棟**單元**號。電話:13980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起訴書八份、卷宗光盤一張、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證據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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