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51965********,云南省宜良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鎮(zhèn)**村***號附*號,現(xiàn)住云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鎮(zhèn)**路**號出租房,因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毒品原植物種子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孟連縣公安局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020年4月8日被我院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由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毒品原植物種子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潘某某駕車(車牌號云A8****)從孟連海關(guān)勐啊口岸入境。孟連海關(guān)工作人員檢查時從其駕駛的車輛中查獲用白色塑料袋包裝的罌粟種子一袋。2019年10月17日,孟連海關(guān)將案件移交孟連縣公安局。經(jīng)稱量,查獲的罌粟種子凈重2086克。經(jīng)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罌粟種子平均萌發(fā)率為86.751.5%。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等刑事照片;2.戶口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記錄、到案經(jīng)過等;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稱量筆錄、提取檢材筆錄;6.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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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賈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地址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鎮(zhèn)**路**號出租房,聯(lián)系電話1589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查獲的罌粟種子暫扣于孟連縣公安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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