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2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臨泉縣,現(xiàn)住臨泉縣**鎮(zhèn)**行政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汝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本案由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6時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駕駛一輛浙JL****的飛度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汝南縣**路與**國道交叉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4.0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鶴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名單。
4.??量刑建議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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