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荔檢刑訴〔2021〕30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漢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031966********,高中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路,現住址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鎮(zhèn)**村,2018年1月28日因酒后駕車被大荔縣公安局暫扣駕駛證6個月,2011年8月16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大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潘某某一人在大荔縣**路**店吃飯喝酒,后持B2駕駛證駕駛陜E****S號小型轎車回家,21時50分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西口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6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忠良
????????????????????????????檢察官助理?張嘉琪???????????????????????????????????????????????
2021年1月22日 ?????????????????????????????????????????????????????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現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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