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760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身份證號碼340803199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巷**號**園**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身份證號碼340802199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路**號**單元**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被罰款人民幣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經(jīng)共同預謀,由被告人潘某某負責聯(lián)系毒品買家陳某某,約定以人民幣3200元的價格向陳某某販賣毒品大麻30克,并通過閑魚軟件收取了陳某某支付的購毒款,由被告人徐某某負責聯(lián)系毒品來源,以人民幣2600元的價格向上家購買上述毒品,并提供買家收貨地址給上家,要求上家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將毒品大麻郵寄至南京市秦淮區(qū)**里**號交付給陳某某,后民警查獲上述毒品,凈重30.99克,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毒品檢測室鑒定,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毒品檢測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手機勘驗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大麻,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共同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翟云峰
檢察官助理?沈雨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娫挘?569556****);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娫挘?5155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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