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市中檢刑檢刑訴〔2021〕Z24號
被告人漆某萱,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121990********,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qū),住五通橋區(qū)**鎮(zhèn)**路**號。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9年4月5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0日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行政處罰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漆某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由尹某某(另案處理)出資,被告人漆某萱出面租下樂山市市中區(qū)**小區(qū)**棟**單元**樓**號,尹某某和漆某萱均在該房屋居住。從2020年7月初開始漆某萱、尹某某多次容留彭某某、焦某某、沈某某(均已行政處罰)等人在該租房內吸食毒品。2020年7月9日,民警在**小區(qū)**棟**單元**樓**號房內擋獲尹某某、漆某萱、彭某某、焦某某、沈某某,經(jīng)吸毒現(xiàn)場尿液檢測:上述五人的檢測結果均為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漆某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漆某萱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漆某萱到案后如實供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其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淡琰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漆某萱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樂山市五通橋區(qū)**鎮(zhèn)**路**號;
2、案卷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