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20〕901號
被告人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2197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安徽省臨泉縣人,住臨泉縣**街道**樓**號。被告人滿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無前科。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滿某某無證駕駛一輛皖******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泉縣環(huán)城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到環(huán)城東路與興業(yè)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0.7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滿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曉東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滿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ㄗ∨R泉縣**街道**樓**號)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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