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662號
被告人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61997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謨縣**鎮(zhèn)**村**組**號,暫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時42分許,被告人滿某某飲酒后駕駛“貴******”號小型轎車,從本市環(huán)島路出發(fā)行駛至翔安隧道出島方向檢查站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鑒定,被告人滿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1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歸案后,被告人滿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酒精檢測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廈門市仙岳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車輛查詢結果、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及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滿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滿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滿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陳炬
檢察官助理:陳榮鋒?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滿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證據二冊。
4.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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