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阜檢一部刑訴〔2020〕258號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滕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3****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83公里200米處,被阜寧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被告人滕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信息、案發(fā)經過說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阜寧縣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截圖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滕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滕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成磚
檢察官助理:李春林
2020年6月16日
???????????????????????????????????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