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1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豐城市,住豐城市**街道**社區(qū)**組**號。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時左右,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駕駛贛C0***V的小車行駛至豐城市紫云大道子龍花園紅綠燈路口處被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被告人游某某吹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9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豐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抽血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72.0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現(xiàn)在家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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