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程某某在本區(qū)泖港鎮(zhèn)遭他人網(wǎng)絡電信詐騙,被騙取人民幣1萬余元,經(jīng)查該筆錢款被轉入被告人游某某控制的侯某某、周某某、舒某某賬戶。游某某明知上述錢款來路不正的情況下,在江西省德興市將上述款項取現(xiàn)并轉至他處。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屬幫助下退出涉案贓款。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程某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19年12月,其在“360借條”APP上登記貸款信息后,有人聯(lián)系其稱可以提供貸款,并以激活貸款、資金被攔截等理由,要求其向侯某某、周某某、舒某某的賬號轉款共計人民幣10399元,事后其感覺異常遂報警。
2.證人舒某某(系游某某妻子)的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19年12月,游某某借用其農業(yè)銀行卡稱給朋友用,后游某某讓其將銀行卡收到的四筆錢通過微信轉給游某某。
3.證人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20日左右,其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發(fā)布廣告稱需要銀行卡收錢,游某某提供其4張銀行卡,對方將錢轉入銀行卡后,其讓游某某將錢取現(xiàn)通過微信轉給其,其和游某某平分好處費。
4.取款錄像及截圖、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明細清單、支付寶賬單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游某某將侯某某、舒某某銀行卡內收到的錢通過取現(xiàn)、轉賬的方式轉移給鐘某某的金額情況。
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涉案銀行卡照片及銀行卡持卡主體清單證實,公安人員從被告人游某某處扣押6張銀行卡及兩部手機的情況。
6.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游某某與舒某某、鐘某某微信轉賬情況。
7.匯款材料證實,被告人游某某家屬已退出涉案贓款。
8.常住人口詳細證實,被告人游某某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9.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游某某系被抓獲到案的情況。
10.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對提供收款賬戶并取現(xiàn)轉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游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胥嘉平
檢察官助理:趙前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及補充材料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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