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嵐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8195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福建省平潭縣,住福建省平潭縣白青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平潭縣白青鄉(xiāng)東占村老人會鬧事,伯塘邊防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邵某、林某等人出警處置。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被告人游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詢問,多次向民警作出豎中指侮辱性動作,并辱罵、撕咬執(zhí)勤民警,后一腳踢中民警林某的胸口。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平潭縣伯塘邊防派出所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證言:證人林某、邵某、陳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
現(xiàn)場方位圖、辨認筆錄;
4.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的說明;
5.其他證據(jù)材料: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情況說明、
到案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游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五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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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9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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