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北檢檢察一部刑訴〔2020〕505號
被告人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519******132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柳州市柳北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區(qū)**路**棟**單元**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證據(jù)不足決定不批準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溫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溫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自己、其母親及從朋友處收購得來的銀行卡賣給熊某某(另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元。
1.2020年5月中旬,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區(qū)廣場路步步高樓下,將自己名下的一張建設銀行卡、銀行密碼及綁定銀行卡的一張手機卡賣給熊某某。同年6月中旬,溫某某通過微信收取蘇某某轉來的熊某某購買銀行卡的錢款人民幣1000元。
2.2020年6月上旬,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區(qū)沃爾瑪超市附近,以每張銀行卡800元的價格收購黃某甲(另處理)的建設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各一張及一張手機卡。之后,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區(qū)廣場路步步高樓下,將上述銀行卡、手機卡賣給熊某某。同年7月上旬,溫某某通過微信收取蘇某某轉來的熊某某購買銀行卡的錢款人民幣2000元。
3.?2020年6月上旬,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區(qū)沃爾瑪超市附近,以每張銀行卡800元的價格收購黃某乙(另處理)的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各一張及一張手機卡。之后,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區(qū)廣場路步步高樓下,將上述銀行卡、手機卡賣給熊某某。同年7月上旬,溫某某通過微信收取蘇某某轉來的熊某某購買銀行卡的錢款人民幣2000元。
4.2020年6月下旬,溫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區(qū)廣場路步步高樓下,將其母親林某某名下的一張建設銀行卡、銀行密碼及綁定銀行卡的一張手機卡賣給熊某某。同年7月上旬,溫某某通過微信收取蘇某某轉來的熊某某購買銀行卡的錢款人民幣1000元。
2020年6月25日,唐某某被犯罪分子以刷單返現(xiàn)的方式詐騙人民幣30010元,其中23000元資金流入林某某名下卡號為62170033800******的建設銀行卡。經(jīng)查證,2020年6月2日至8月2日期間,林某某名下卡號為62170033800******的建設銀行卡內(nèi)流水金額達人民幣425433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2****0307;保證人林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2****0207)。
2.刑事偵查卷1冊、檢察卷1冊、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光盤2張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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