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涉檢一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61988********,漢族,文盲,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涉縣,住河北省邯鄲市涉縣**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涉縣公安局罰款伍佰元。因涉嫌盜竊罪,經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涉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3日被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涉縣看守所。
本案由涉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徒步竄到涉縣**鄉(xiāng)**村崔某某家,從房后廁所翻墻入院,進入崔某某家西屋床上翻找,將床上枕頭下一黑色袋子內的6000元人民幣盜走,后將所盜款項存到自己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部分用于揮霍。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張某某處扣押贓款4000元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軍芳
檢察官助理:付少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羈押于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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