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田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涂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4251957********,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縣,住福建省大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1時許,?被告人涂某甲在大田縣**鎮(zhèn)街道由肖某某經營的“沙縣小吃”店內飲用藥酒后,駕駛閩G*****號二輪摩托車沿國道356線行駛至**鎮(zhèn)街道三角街路段時,被進行交通整治的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涂某甲被吹氣酒精測試儀測試及抽血送檢。經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涂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4.62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涂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查詢記錄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吹氣照片、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單、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肖某某、黃某某證言;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涂瓊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涂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涂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正池
檢察官助理:吳同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甲現(xiàn)取保于福建省大田縣**鎮(zhèn)**村**號。
2.隨案移送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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