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蔚檢公訴刑訴〔2019〕130號
被告人涂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91963********,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永川區(qū)**鎮(zhèn)**村**號,捕前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蔚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0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鎮(zhèn)**村**號,捕前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蔚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蔚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M?月12日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涂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9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永川區(qū)**鎮(zhèn)**村**號,捕前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蔚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81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永川區(qū)**鎮(zhèn)**村**號,捕前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蔚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2231968********,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廣靈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蔚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7月24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4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30日,涂某甲以成尚榮煤礦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為由,組織其項目部人員曾某某、唐某某、涂某乙、
王某某、涂某丙(另案處理)、苑某某(另案處理)、易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到蔚縣煤炭局討要說法。上述幾人到達煤炭局后,滯留辦公區(qū)域,圍堵煤炭局大門,攔擋高某某局長車輛,不讓工作人員、車輛出入,推搡謾罵工作人員,圍堵高某某局長及司某某不讓離開,不聽民警勸阻,導致單位秩序混亂,高某某局長應(yīng)該參加的兩個會議不能按時參加。直至30日下午2點左右,該伙人被警察強制帶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蔚縣人民政府文件、警情說明、到案證明、人口信息查詢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喬某某、秦某某、司某某、高某某、譚某某、涂某丁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涂某丙、苑某某、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移動硬盤一個、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唐某某、涂某乙、王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單位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蔚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建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蔚縣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住蔚縣**鎮(zhèn)**村**煤礦。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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