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刑一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公民身份號碼:4307261979********,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石門縣**街道**組**號,住石門縣**街道**小區(qū)。2015年3月8日,因吸毒、賭博,被石門縣公安局行政處罰。2017年7月18日,因毆打他人及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被石門縣公安局行政處罰。2018年1月19日,因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被石門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因犯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11日被石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5月26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6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石門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和其朋友鄭敦朝在**街道辦惠民小區(qū)旁邊的“排骨館”吃晚飯,涂某某喝了約二兩的白酒。當晚20時許,涂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行駛至石門縣**鎮(zhèn)**村路段時,被在此執(zhí)勤的交警通查獲,隨后交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檢測,因涂某某不配合,未吹出結(jié)果,隨后交警將其帶至石門縣中醫(yī)院抽取了體內(nèi)血液樣本,經(jīng)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2.證人鄭敦朝的證言;3.視頻資料;4.檢測報告;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擁軍
檢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方式15399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隨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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