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衡蒸檢公訴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系“**”飯店廚師,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縣**鎮(zhèn)**村**組**號,住衡陽市華新開發(fā)區(qū)**小區(qū)**棟**室**宿舍。2019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涂某某先后多次在其租住的衡陽市華新開發(fā)區(qū)**小區(qū)**棟**室**宿舍內,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另案處理)、伍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16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15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2月8日14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伍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完毒品后,伍某某從被告人涂某某的宿舍離開,陸某某則依舊待在宿舍內。同日22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又容留陸某某在其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陸某某、伍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內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發(fā)現其還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于2020年1月1日在衡陽市拘留所將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2、證人陸某某、伍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涂某某判處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良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現羈押于衡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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