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黑惡刑訴〔2019〕18號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務農,**鄉(xiāng)**村老年協(xié)會會計,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54********,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現(xiàn)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3月2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德江縣看守所。
被告人楊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鄉(xiāng)**村老年協(xié)會會長,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69********,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現(xiàn)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3月2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銅仁市萬山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馮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務農,**鄉(xiāng)**村老年協(xié)會成員,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55********,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現(xiàn)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2019年4月2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5月31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銅仁市萬山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鄉(xiāng)**村老年協(xié)會成員,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68********,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現(xiàn)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2019年4月2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5月31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jīng)本院決定,2019年9月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務農,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58********,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現(xiàn)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3月2日被德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德江縣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9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10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自成立老年協(xié)會以來,以“老年協(xié)會”為平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在德江縣**鄉(xiāng)**村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阻礙政府項目工程的順利實施,嚴重影響基層政權,在**村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被告人的行為系惡勢力犯罪。
一、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1.德江縣**鄉(xiāng)2015年度抗旱應急引水工程(以下稱引水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啟動了工程占地及相關施工前準備工作,占地及相關協(xié)調工作由**鄉(xiāng)政府負責。江西省共青城永達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12月9日中標,并與德江縣水務局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審定概算投資371.36萬元。工程施工建設地點在**鄉(xiāng)**村**坡處(小地名)。**村民向村支兩委詢問引水工程情況,村支兩委干部回復不知情。在引水工程施工期間,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何某某、馮某某等人打著“老年協(xié)會”的名義,以對引水工程建設不知情和擔心水庫的水被引走后,**村壩上的田無水灌溉為由,先后兩次阻止工程施工,并對在建水池實施破壞、毀損行為,導致引水工程至今沒有實施。
(1)2015年12月25日晚,張某某以電話通知和見面邀約的方式,組織張某軍、鄭某軒、陳某安、涂某某、鄒某平等二十幾個人在**村小學開會。會上,張某某、涂某某、張某軍等人表示大家要齊心協(xié)力,不準任何部門把水引走,并安排由涂某某負責通知老年協(xié)會的人,村民王某芳和李某強負責通知附近的村民到現(xiàn)場阻止施工。2015年12月26日,**鄉(xiāng)**村老年協(xié)會成員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汪某容等人及村民共200余人,以修建引水工程會將**鄉(xiāng)關口水庫水全部引走,無水源灌溉田地為由,到**村**坡對引水工程水池實施破壞行為,使用鋼釬、木棒、洋鏟等工具將修建的水池墻身撬壞,被告人馮某某、何某某等人往水池中扔石頭,致使修建的水池被損壞。
(2)引水工程被阻工破壞后,**鄉(xiāng)黨委政府領導及干部到**村向村民宣傳、講解引水工程,大多數(shù)村民表示同意修建引水工程。因此,引水工程確定于2016年10月8日復工。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在組織其負責的老年協(xié)會成員活動后,開會商量阻止水池復工一事,參會人有馮某某、何某某、張某英、汪某容等老年協(xié)會成員。2016年10月8日上午,**鄉(xiāng)政府安排施工方復工修建引水工程水池,被**村村民及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帶領其負責的老年協(xié)會成員馮某某、何某某等人到**坡阻止水池復工。在現(xiàn)場,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為首的老年協(xié)會成員積極參與阻工,并實施了撬水池、扔石頭到水池中的行為,致使該工程未能復工,至今仍處于停工狀態(tài)。
經(jīng)鑒定,德江縣**鄉(xiāng)**村**坡的抗旱應急引水蓄水池損壞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116元整。
2.2011年德江縣**鄉(xiāng)**村老年人自行組織成立了一個老年協(xié)會,會長是向某某,會計湯某某,發(fā)展成員約五十人,主要在**鄉(xiāng)開展唱歌、跳舞等文藝表演活動。2013年,**鄉(xiāng)計生協(xié)會組建一支計生協(xié)會文藝宣傳隊,把張某珍、向某某、湯某某、涂某某、楊某某等老年協(xié)會人員納入宣傳隊隊員,該宣傳隊由向某某和湯某某負責,計生協(xié)會會長經(jīng)請示鄉(xiāng)政府領導同意,以**村成立幸福院的名義撥3萬元給**村購買文藝表演器材,器材由村委會統(tǒng)一保管,并明確老年協(xié)會在**村煙草站二樓辦公和開展文藝訓練活動。2015年8月,涂某某、楊某某以湯某某貪污協(xié)會會費為由,與湯某某發(fā)生矛盾,楊某某將協(xié)會辦公室墻上制度牌和張某珍、湯某某的相片、關工委牌子扯下燒毀,貼上涂某某和楊某某的相片。因此,原老年協(xié)會分離為以涂某某、楊某某為負責人及以湯某某為負責人的兩個老年協(xié)會。
兩個老年協(xié)會因取用文藝器材產生矛盾,經(jīng)鄉(xiāng)政府及村委會調解均未成功。村委會便決定收回辦公場所、設備及表演器材,并造冊登記,鎖在村委會管理的煙草站樓上,由**村委會管理并使用。楊某某、涂某某等人于2015年11月21日向村委會借用表演器材,并以向某某、涂某某、張觀修的名義出具借條,借條上注明歸還時間為:十天之內。十天后,涂某某等人并未如約歸還器材,**村委會要求歸還器材,被涂某某、楊某某等人拒絕。2015年年底,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組織協(xié)會成員馮某某、何某某、汪某容等人用石頭將村委會鎖演出器材的門鎖砸壞,并買來新鎖將門鎖上,鑰匙由涂某某、楊某某二人保管,強行占用村委會使用的煙草站樓上辦公室7間、辦公設備、演出器材及生活用具。村委會干部多次要求涂某某、楊某某等人搬出和歸還器材,均被拒絕。涂某某、楊某某等人占用村委會辦公樓及演出器材直至本案案發(fā)。
????二、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
2016年10月9日,德江縣公安局組建專案組對**村部分群眾阻止**鄉(xiāng)應急引水工程施工事件開展專項調查工作,專案組通知涂某某、向某某到**鄉(xiāng)派出所接受調查。同時,專案組民警王某安、毛某芳、劉某到**村將村民孫某鳳(又名孫某)帶到**鄉(xiāng)派出所接受調查的途中,專案組警車遭到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羅某芬(涂某某妻子,已去世)、張金某(已去世)等人用身體進行圍堵,要求公安機關將正在接受詢問的涂某某、向某某送回,否則不放警車通行并要將警車推翻。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對包村干部田某山進行辱罵。最終,在詢問未結束的情況下,公安民警開警車將涂某某、向某某二人送到警車被堵地點,專案組警車才被放行,致使對**鄉(xiāng)應急引水工程施工被阻事件調查未完成而終止。
三、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張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事實
2015年,德江縣**砂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砂場)在**鄉(xiāng)**村**口(小地名)放炮開砂,對外出售砂石。2019年1月中旬,**村村民張某江家過事務,**村村民聚集在一起,談論到**砂場對周圍村民生活的影響問題,談論**砂場放炮震裂了村民的房屋、拉砂車輛速度過快威脅到人身安全、砂場灰塵大以及**砂場破壞了**村的風水等,商議要向**砂場提出賠償。在2019年1月19日至1月22日期間,在被告人涂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組織、帶領下,**村村民用石頭、木棒、懸耕機等物品堵住德江縣**鄉(xiāng)**通往**砂場的道路,造成砂場不能正常經(jīng)營。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帶領其負責的老年協(xié)會成員何某某、錢某嬋、馮某某等人使用木棒、石頭將**村通往**砂場道路堵住。之后到德江縣**砂場找張某(**砂場法人)對砂場放炮震裂房屋、要求砂場賠償一事進行協(xié)商,張某未在砂場,張某安排股東張某勇和冉某明到砂場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意見為:等待張某于2019年1月20日中午12時進行處理,允許砂場人員將路障清除,使得前往砂場拉運砂石車輛正常通行。當晚,張某某、涂某某、張某軍、涂某、涂某彪等人先后在張某江家和李某奇家開會商量了如何解決砂場炮損一事,涂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人主張堵張某經(jīng)營的**砂場,致使其不能經(jīng)營、或關閉砂場,最后統(tǒng)一意見為:1月20日若張某不來處理好,就堅決繼續(xù)堵住通往砂場的路。
2019年1月20日中午13時許,因張某未到砂場處理,涂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張某軍、楊某權等二、三十名村民將**鄉(xiāng)通往砂場及煎茶鎮(zhèn)的公路用石頭、木棒、槽鋼等物品堵住,使得交通堵塞及砂場無法正常運行,通往煎茶鎮(zhèn)路段被堵十多分鐘,后經(jīng)派出所民警作工作,涂某某、楊某某等人將**鄉(xiāng)通往煎茶鎮(zhèn)的路口疏通,通往砂場道路繼續(xù)被堵,后砂場法人張某到場。15時許,**鄉(xiāng)政法委書記董某到場后召集堵路的被告人涂某某、**村干部施某忠、砂場法人張某等人在**村委會開會處理,經(jīng)協(xié)商,會上達成一致意見:1.由**村民請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房屋情況進行鑒定,評估相關費用由**砂場承擔,砂場根據(jù)鑒定結果賠償。2.堵路人員將道路疏通,等待房屋登記鑒定結果。會后,被告人涂某某等人將堵路障礙物清除部分,僅允許小車通行,拉運砂石車輛仍無法通行。**鄉(xiāng)政府及派出所人員走后,被告人張某某、涂某某再次安排被告人楊某某、老年協(xié)會成員何某某、馮某某等人及村民涂某彪、涂某、吳某權、陳某華等人繼續(xù)堵路,并在堵路現(xiàn)場搭棚生火、搬來床、被進行輪班值守。當晚,被告人涂某某召集張某某、楊某某、張某軍、楊某權,錢某嬋等老年協(xié)會成員及村民李某奇、涂某彪、涂某、鄒某某、鄒某貴、鄒某平、鄒某權等人在**鄉(xiāng)老年協(xié)會辦公室開會,會上張某某提出了參與人員的召集群眾分工,后討論結果為:繼續(xù)堵路,堅決不能讓砂場繼續(xù)開,把砂場搞垮。開會期間涂某某提出按組每戶收取100元,后交給其保管,作為堵路經(jīng)費用于炭火、誤工費用等。后吳某權收取自己及鄒某貴、楊某紅、楊某祥等33人每人現(xiàn)金100元,共計3400元。
2019年1月21日,因**鄉(xiāng)**村通往**砂場的道路繼續(xù)被堵,砂場法人張某報警,**鄉(xiāng)派出所所長劉某帶領民警出警后發(fā)現(xiàn)堵路現(xiàn)場有石頭、木棒、搭建好的棚棚、床被,棚里生著炭火,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及老年協(xié)會成員值守,向**鄉(xiāng)政府匯報了相關情況。當天中午,**鄉(xiāng)鄉(xiāng)長覃某軍到達現(xiàn)場后召集堵路人員到**村委會會議室進行處理,會上被告人涂某某、張某某及張某軍發(fā)言稱要求**砂場賠償村民房屋炮損,處理污染,并搬離**鄉(xiāng)**村,后因群眾在會上起哄,會議未能繼續(xù)進行。散會后,**村民繼續(xù)實施堵路行為,并拒絕政府的勸解。當天下午,公安民警到現(xiàn)場要求拆清路障未果后,通知張某某到公安機關說明問題,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前往,并于當日交待自己參與堵路的事實。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及**參與堵路村民等人未將**通往砂場的道路上障礙物撤除,堵路持續(xù),造成砂場仍不能正常運營。當天下午,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以及參與堵路的群眾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jīng)德江縣精誠價格中心認定,**砂場的停產損失為人民幣152301.96元。
案發(fā)后,**砂場已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村民堵路行為表示諒解,給其造成的損失不需要賠償。
另查明,2015年12月一天,楊某某不滿未得到冬春救助金,到**村委會辦公室強行將村委會資料抱回家,后包村干部田某山、村干部張觀某、張?zhí)车热饲巴鶙钅衬臣易鞴ぷ饕錃w資料期間,楊某某毆打了張觀某并向村干部索要錢和糧食,才歸還資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個人基本信息表、堵路現(xiàn)場及工具照片、會議記錄、阻工現(xiàn)場照片、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觀某、田某山、董某、張某軍、楊某權、鄒某平、涂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書、房屋安全鑒定意見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引水工程水池現(xiàn)場勘驗筆錄、堵路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視頻、手機拍攝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隨意破壞他人修建的水池,損失價值達人民幣3116元的行為;向村委會借走演出器材不歸還,以借為占,并將村委會辦公樓的鎖砸爛、換鎖強占村委會辦公室,四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但其利用身體圍堵警車及以推翻警車威脅的方式,阻礙公安民警執(zhí)法,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涂某某、楊某某、張某某三人串聯(lián)“老年協(xié)會”成員以及砂場附近**組和**組的村民,進行有組織、策劃的堵砂場路的行為,造成**砂場停產損失15萬余元,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涂某某、楊某某、馮某某、何某某四人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曹永安
檢察官:孫??翔
檢察官助理:朱夢青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涂某某現(xiàn)羈押在德江縣看守所,被告人楊某某、馮某某羈押在銅仁市萬山區(qū)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在家候審,聯(lián)系方式:18785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2冊,房屋鑒定報告34冊,散頁8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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