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20〕1157號
被告人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821998********,漢族,高中文化,群眾,江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路**項目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浦某某借用江某某的**租車APP賬號,通過線上下單、線下提車的方式,租賃一輛車牌為蘇A3****的雪佛蘭邁銳寶轎車(車輛所有人:北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經(jīng)鑒定該車于基準日市場價為90000元),后車輛由被告人浦某某使用。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浦某某將上述車輛非法質押給吳某某用于借款。后上述車輛被吳某某出售給他人,現(xiàn)下落不明。
被告人浦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浦某某已全額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無犯罪記錄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文件清單、鑒定意見通知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注冊登記信息、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租車單、**租車后臺管理系統(tǒng)訂單詳情、車輛GPS定位圖、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
2.證人江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北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員工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浦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海波
檢察官助理:霍亦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路**項目部(聯(lián)系方式:1585136****);
2.案卷材料共2冊;
3.《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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