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訴刑訴〔2019〕1927號
被告人洪馬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5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現住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南安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2月8日經本院決定,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2019年8月8日經本院決定,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馬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8時30分許,被告人洪馬某到李某某位于南安市**鎮(zhèn)**村**路**號家中,使用一把鐵畚斗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導致李某某左腳小腿、右腿小腿、右手手腕受傷流血,逼迫李某某寫下一張人民幣300萬元的欠條,并在欠條上簽名捺印。
2018年8月4日14時許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鎮(zhèn)**村**號抓獲被告人洪馬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搜查筆錄及搜查照片、欠條、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報告書、工作說明、傷情照片、尿液提取筆錄、檢驗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檢測試照片、接受證據清單、證明書等書證;
2.證人洪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洪馬某的供述及辯解;
5.廈門市仙岳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筆錄、勘驗照片、現場草圖、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達顯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洪馬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冊、光盤二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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