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六部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現住南安市**鎮(zhèn)**村**村**號。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2012年4月28日予以假釋,至2015年1月29日假釋期滿?,F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2月1日間,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賭博網站并通過手機微信接受黃某某、吳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的“六合彩”投注,投注數額達人民幣1769600元,并根據開獎結果賭輸贏。2020年3月至7月9日間,被告人洪某某利用“**彩票”賭博網站(網址:http://m.y**8*9.com/home)進行賭博,累計投注數額達人民幣1494800元,并通過自己的賬號“xi*ei2”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等人設置下級賬號進行投注參與賭博,累計接受投注數額達人民幣72350元,從中獲得下級會員投注流水數額0.1%的傭金。2020年7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鎮(zhèn)**村**村**號抓獲被告人洪某某;同日,被告人洪某某退出賭資人民幣24822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電匯憑證;
2.書證:抓獲經過報告書、賭博網站截圖、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銀行卡交易明細、電匯憑證、下級賬號情況、賭博賬號情況、出境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充值提現明細記錄、賭資結算記錄截圖、收取六合彩投注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尿檢材料、微信信息截圖、名片復印件、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陳某某、黃某某、石某某、洪某丁、黃某甲、王某某、許某某、洪某戊、黃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賭博網站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又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達顯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現在處所:被告人洪某某現逮捕羈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十三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9向被告人洪某某扣押一部藍色OPPO手機、一部玫瑰金華為手機、一張農商銀行卡(卡號62303611070********),一輛閩******寶馬740轎車。被告人洪某某退出涉案賭資人民幣248226元并已匯入南安市公安局的農業(yè)銀行賬號13550201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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