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31978********,黎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號,現(xiàn)住原籍,務農(nóng)。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8月27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在樂東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本案由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某天上午,證人洪某乙駕駛一輛電動車載著被告人洪某甲,持有一把槍支來到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zhèn)坡拉村四隊的一片樹林里面打鳥,被證人朱某某、周某某看見后報警。經(jīng)民警走訪調查,發(fā)現(xiàn)洪某甲有重大嫌疑,后洪某甲潛逃。之后,洪某甲的父親洪某丙將一把槍支交給其弟弟洪某丁,洪某丁將該槍支交給兒子洪某乙,洪某乙于2018年12月21日將該槍支上繳公安機關。2020年8月19日10時許,被告人洪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鑒定,涉案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槍支1支;
2.書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在逃人員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破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據(jù)物品照片、扣押清單,鑒定意見通知書,辦案說明等;
3.證人洪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人洪某丙的證言、辨認筆錄,證人洪某戊的證言、辨認筆錄;
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鑒定書》(瓊公物鑒(痕跡)字〔2019〕043號);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及方位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宗世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現(xiàn)羈押于樂東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本案無隨案移送涉案財物;扣押被告人洪某甲的涉案槍支暫存于永明派出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