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江檢刑訴〔2021〕2號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90261985********,黎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昌江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昌江縣)**鎮(zhèn)**村委會,住昌江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曾因犯盜伐林木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昌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昌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11日被昌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11月21日被昌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20日由昌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洪某甲駕駛瓊**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昌江縣**鎮(zhèn)向**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至**鎮(zhèn)**市場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扣,經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79mg/100ml,隨后其被帶至昌江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并被傳喚至昌江縣公安接受調查。
經三亞市中醫(yī)院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洪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基本項查詢、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酒精現(xiàn)場檢測、血樣提取登記表、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
2.證人洪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洪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甲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超期未年檢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洪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文承豪
???????????????????????????????????????????????檢察官助理:徐生愛???????????????????????????????????????????????
2021年1月11日
????????????????????????????????????????????????????
附件:1.被告人洪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1冊,證據目錄2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