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羅檢刑訴〔2019〕1033號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811978********,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街道**里**號,住深圳市羅湖區(qū)**村**號**。因放火嫌疑,經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決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羅湖區(qū)**路**村**號**堂工作,該**堂位于居民樓一樓,設有一大一小兩間佛堂,二層起為居民住宅。2019年4月3日7時許,被告人洪某某酒后為發(fā)泄個人情緒,故意在上述大、小佛堂內潑灑酥油共計三桶(2公升裝),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在小佛堂點火,引發(fā)火災。案發(fā)后,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洪某某,并從其身上繳獲作案用打火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打火機2個;2.書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案發(fā)現場及物證照片說明書,維修單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違法犯罪經歷核查表;3.證人證言:證人樂某輝的證言,民警出具的抓獲經過;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盧某香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洪某某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認;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監(jiān)控錄像、抓獲被告人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瑩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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