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3644號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81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鄉(xiāng)**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洪某某謊稱系“**公司”的員工,以幫助被害人萬某某代理貨物清關為由,騙取被害人萬某某支付運費合計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洪某某將貨物運到境內之后將貨物變賣獲利。
2019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沈某某支付運費合計人民幣23985元;被告人洪某某將被害人沈某某價值11191.79美元的貨物進行變賣獲利。
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運費合計人民幣14200元;被告人洪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價值21030.37美元的貨物進行變賣獲利。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qū)**路**號**大廈**賓館**樓**房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思穎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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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現押于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本院訊問筆錄復印件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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