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環(huán)檢公刑訴〔2018〕201號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021982********,回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均為山東省聊城臨清市**鎮(zhèn)**村**號,無業(yè)。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沙某某因與被害人陳某某存在經濟糾紛,遂于2017年10月8日13時許,與朋友黑某某等三人駕駛紅色尼桑車在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鎮(zhèn)**路南500米處,將被害人陳某某乘坐的魯******號小型轎車別停,后沙某某等人持棍、扳手等工具將陳某某等人所乘轎車玻璃打碎,并強行將陳某某拖拽至尼桑轎車內,駕車前往聊城臨清市孫某某,期間一直限制陳某某的人身自由。當日晚22時許,被告人沙某某將被害人陳某某釋放。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沙某某至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傷情照片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某、武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畢媛
2018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取保候審于山東省聊城臨清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