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海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沈某甲在海鹽縣**街道**路**號**室租房內,組織參賭人員張某甲、王某某、沈某乙等人以“割蘆淞”等形式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涉案賭資達人民幣20000余元。
2.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在海鹽縣**街道**路**號**室租房內,組織參賭人員張某甲、張某乙、沈某乙等人以“割蘆淞”等形式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涉案賭資達人民幣40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海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海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董某某、沈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辯解;
4.海鹽縣公安局扣押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賭資累計達人民幣6000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副檢察長:洪建英
檢察員:楊麗斌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浙江省海鹽縣**街道**小區(qū)**幢**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